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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化学(301209):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发布时间:2025-08-27
 第一条为了加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建立

  第一条为了加强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做好财务风险管理,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条公司应当做好财务预算管理,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五)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股东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外,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资产运用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是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做好财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财务总监的指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工作考核标准,正确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组织会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六)组织开展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公司财会管理水平。

  (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公司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为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且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分、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须经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十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除筹建期间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可予资本化部分外,其余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二十二条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三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如需变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八条编制财务报告,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一)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二)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公司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win官网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股东会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一)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二)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三)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并使用借款,不得以虚假交易合同通过第三方走账或转贷的方式套取银行等金额机构的借款。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做好应收款项管理,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票据、票证的管理。公司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须严格按银行规定办理;不得签发开具无交易背景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采购行为,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管理。

  (一)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一)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三)公司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二)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一)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执行,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二)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捐赠,确需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四十七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二)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三)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公司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报销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必须采用逐级审批、交叉审批、会签审批、最终审批等办法。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写明理由或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由最终审批人员批准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钱账分开的原则:会计、出纳分开,实行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保证少出差错,堵塞漏洞;

  2、现金交接手续与查库制度:凡是现金收付,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签制度。在款项转移或出纳调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坚持交接双方、复核(监交)三签字,做到责任清楚。每日检查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一致。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除本条第1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5,000元的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十六条出纳应当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条公司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劳务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公司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六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但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可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公司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生育、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等列支。

  第六十五条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职工福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七十条公司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第七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会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七十二条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股东分配。

  第七十三条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公司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公司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二)没有取得公司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一)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

  (三)财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按规定提供单个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八十条公司因编制合并报表,需要按规定调整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与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当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八十五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九十一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九十二条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十五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